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相關規定
高層住宅避難間的作用
5.5.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,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:
1、應靠外墻設置,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;
2、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.00h。該房間的們宜采用乙級防火門,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.00h。
6.7.5與基層墻體、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,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住宅建筑:
1)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;
2)建筑高度大于27m,但不大于100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;
3)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;
2、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,其他建筑:
1)建筑高度大于50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;
2)建筑高度大于24m,但不大于50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;
3)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;
6.7.6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,與基層墻體、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體保溫系統,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建筑高度大于24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;
2、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;
6.7.7除本規范第6.7.3條規定的情況外,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本節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、B2級的保溫材料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,建筑外墻上門、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.50h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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